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安康路1-1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街2号。 法人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56488.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