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7387号 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鑫万控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