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玉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1513号
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负责人:保彦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系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俞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54元,减半收取7177元,由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聂鹇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