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8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申请人: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路与宝海路交叉口银海尚御小区1幢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128663XW。
法定代表人:王俞博。
被申请人:云南陆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希望路水岸青城(A2地块)A2-6号楼21层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P0B473D。
法定代表人:代博文。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1747号申请人**诉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陆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呼伟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陆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2484.06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呈新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陆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12484.06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