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8民初2472号之二
原告: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新光一路5号组。
法定代表人:姚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周子睿,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豹子峪164号。
法定代表人:阳长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重庆宇心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韦 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 萍
书 记 员 赵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