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02执41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8DRC64,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望马台豹子峪1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商务。 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P4YRR9L,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鼓楼区金色新城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30000元,该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剩余1030000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按总额3030000元就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048元,减半收取15524元,由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EMS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回单显示上述法律文书已由他人代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苏0402执4107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同日作出(2019)苏0402执4107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19年11月13日、2020年3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瀚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19年12月4日,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4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6、2020年4月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