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执恢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址。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郑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