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9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乘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住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位于盐城市建军中路59号中茵海华广场1幢501、502室房地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便于处置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财产便于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