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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7民初6号
原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龙乘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512475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中纬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045905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东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27099。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井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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