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新商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华******
审判员*********
审判员*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