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4082号
原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5383。
法定代表人:陈荣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岗镇龙乘北路6号(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512475281。
法定代表人:周正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奇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军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