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秀区。
被告: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冯少忠,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