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11民初1839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禹红,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秀区。

被告: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冯少忠,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新茵园林绿化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祚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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