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财保141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路,北京乙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二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