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96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9楼13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高新大道788号光谷中心城办公地址十五冶办公楼13层13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6民初172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75500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4419元、保全费3038元、执行费71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490101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