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212号 申请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社区商业楼1楼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6511.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承诺为此次保全提供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竹景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6511.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