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108号
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1635715611。
法定代表人:王玉广,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峥,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华,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22号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69007856XQ。
法定代表人:王仕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甘玉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蓝 萌
书 记 员 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