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74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莹,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纪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