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7493号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纪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