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嵘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354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万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海嵘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海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嵘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将被告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海嵘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海嵘工程试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亦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074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15日将***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19)陕0113民初1884号。陕西海嵘智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亦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1074号裁决书,于2019年1月16日将***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案号为(2019)陕0113民初1886号。以上三案基于同一事实,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陕0113民初18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叡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 倩
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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