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822执恢1106号
杨利国: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执行人通榆县绿地城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规定,本院(2021)吉0822执恢1106号案件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通榆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