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绿地城市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榆县绿地城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2执15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军,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榆县绿地城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亚坤,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榆县绿地城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通榆县法院作出的(2020)吉0822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36125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2021年7月2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薛向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