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7644号
原告:***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建材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钎,陕西云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三万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施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未缴。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泽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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