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0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76386839R,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施颖。
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景水。
委托代理人:田玉洁,公司员工。
案外人:汝州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56212768K,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阳。
委托代理人:潘铎,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4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规定,本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票据款10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支付执行费用13021元。
经执行查明:1、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系汝州市政府平台公司,暂时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在相关合并执行的案件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市××区××街道××路××号的不动产;位于××市××区××东××金融广场××室的不动产;位于××市××区××国际社区××的不动产;位于南通市××世纪××室、××室的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区××公路××号××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位于××县县城××东路东侧、××路北侧锦绣××室、××室;××苑××幢办公××室、××室、××室、××室、××室、××室、××室、××室的不动产,但均因非首封,故目前无处置权,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均为2024年12月31日;本院亦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普通账户,但因已无可用余额未能扣划;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14个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但股权处置限制很多,目前尚未到处置时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双方,被执行人请求与申请执行人协商。2022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汝州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还款计划如下:2022年5月10日之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6万元;2022年7月10日之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44万元;2022年9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1.76万元;2022年12月31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9月30日之前,被执行人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13.44万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被执行人根据调解书计算的剩余本息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钱款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下列银行账户,双方以银行汇款结果作为还款凭证:户名:江苏新路达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卡号:32062500××××********××;二、上述条款中,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具体数额,待汝州疫情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双方根据法律以及调解书相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执行法院裁决;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上述第一笔还款后,法院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如有一期未能按照上述还款协议还款的话,申请执行人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案外人汝州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期限为上述第一项最后一笔履行期限后六个月,如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在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直接执行担保人汝州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或依法以汝州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担保承诺书原件以及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由案外人交法院);五、如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同意履行期间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人身、财产以及信誉限制措施。
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当天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第一笔12.6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和其他实际情况。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尚未到处置时机。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苏0684执40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吴新竹
书 记 员 黄 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