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云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6600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开区赤岗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心西南角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龙,生产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云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园区龙城大道2687号A-465。
法定代表人:韩永宁。
被告:常州新诺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鹤溪村委跳板头300号。
法定代表人:刘钊。
被告:常州市青之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A1001。
法定代表人:吴学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影,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希玺,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2号楼1至19层104号内8层801。
法定代表人:周鸿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宸,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云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新诺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青之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青之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青之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建珍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