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10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开区赤岗路与沿河路交叉西南角1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旭交安光电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44402元(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含执行费528元,登报公告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0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4440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