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杨氏俊伟木业有限公司

郭×与太原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81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郭×,男,1998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绵***和村人,山西省介休市人,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0781199806210030。 被执行人:太原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孟封镇***杨房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13257807979。 法定代表人:杨×,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身体权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晋1181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书、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晋11民终84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太原市****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太原市****木业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损失费47408.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2.61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为止。 执行费611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