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

潍坊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63号
申请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御景龙城18号楼3层东户。
负责人:李克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
钢都大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薛其生,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月12日,
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5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