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22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春艳,山东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良,山东天祥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莱芜中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25号,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267119043J。
法定代表人:薛其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良,山东天祥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 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小平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