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7执保202号
申请人:***,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26711704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金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200000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1年,自2023年5月5日至2024年5月4日。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