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084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267119044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5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