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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3084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2671190443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新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2023年5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