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苏洪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芝蓉,女,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海钰璋文化传媒工作室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491民初1648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北京星辰万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雷芝蓉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星辰万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所提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发表涉案文章的目的是分享潮流服饰,并非为商业推广,涉案文章系我公司转载,文章内容与我公司主营业务无关,我公司也未因此而获益,***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获利而不是维护肖像权,故我公司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的肖像,未侵犯***的肖像权;***就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用未提供任何票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赔偿金额过高;涉案文章已经删除,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礼道歉方式过重。
***辩称,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是为吸引公众,属于以营利目的的行为;虽然涉案文章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将删除,但该公司使用了我58张肖像图片,根据我的知名度,侵权图片的数量,侵权的时间,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并不高;我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连续10日登载道歉的声明并非过重,综上,请求驳回北京星辰万有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版面不小于6cm×9cm;2.判令北京星辰万有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律师费4000元和公证费1000元),共计25.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文艺工作者,曾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并参加多个综艺节目。2019年12月18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9)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709号公证书(简称第14709号公证书)。根据第14709号公证书记载内容及公证截屏可知,北京星辰万有公司是微信公众号“欧欧近视防控”(微信号:×××)的账号主体。2015年12月30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比起汪涵吴秀波,他才是中国屌到爆的潮叔》的文章,其中使用包含***肖像的剧照、街拍照等58张。***为支持其损害赔偿和合理支出请求,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显示金额为1000元,备注栏显示有第14709号公证书。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文章已经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中***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的相貌特征相联系。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发布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的目的。据此,北京星辰万有公司未经***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的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作为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的知名度、北京星辰万有公司的过错程度、***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另外,***主张的律师费未有证据支持,无法确定律师费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不予支持。***主张的公证费有票据佐证,但该公证费发票涉及多个案件,人民法院将合理分摊后部分予以支持。***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北京星辰万有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欧欧近视防控”(微信号:×××)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和公证费333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北京星辰万有公司是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的肖像照片;一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北京星辰万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星辰万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的许可在运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的肖像照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北京星辰万有公司虽然主张没有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对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为知名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第三,一审法院考虑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一审法院考虑***的知名度、北京星辰万有公司的过错程度、***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酌情判决北京星辰万有公司向***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判决赔偿***的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的金额亦无不当。综上,北京星辰万有公司所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元,由北京星辰万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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