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1388号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乡村振兴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722MB168480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民乐县乡村振兴局干部。
地址:民乐县。
被执行人:张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J3BD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21010519********。
地址:民乐县。
被执行人: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X5NQF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21010519********。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被执行人: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2J01K5U。
法定代表人:来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身份证号:62222319********。
地址:甘肃省民乐县城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民乐县乡村振兴局与被执行人张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甘072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张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民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按年利率8%自2021年2月2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逾期收益;被告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50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8%自2021年2月2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逾期收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200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8%自2021年2月2日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逾期收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张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民乐县乡村振兴局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7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7月14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2375.16元,我院已依法扣划;
3.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2××**和车牌号为甘GV××**的车,我院已依法查封;
4.本院向民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2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人身线索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标的63602.16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787197.84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珠海花时代农业科技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62375.16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掖***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甘G2××**和车牌号为甘GV××**的车,我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向民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