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民初2979号
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1MA73574C2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玉水苑西区2号楼2-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2J01K5U。
法定代表人:来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民乐县城北新区乐民路交通运输局综合楼。
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乐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以本案争议的款项已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计513.5元,由原告甘肃科正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