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82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065819R。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RJ580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223财保823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