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82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RJ580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1988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县。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豫0223财保82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