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财保8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065819R。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RJ580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