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城东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胡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依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5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134号(2020)鄂05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将位于宜昌市西陵区的房屋腾退给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房屋租金24000元,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违约金;2021年1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10400元∕月的标准向宜***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至2021年11月30止已达114400元);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欠欠缴费用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00元,执行费1979元。但被执行人未***未履行。2022年1月6日,本院现场强制交付了占用的房屋。执行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网络账户、银行账户,并冻结了其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有夷陵大道不动产证书号030××××的房屋,为本院另案抵押房屋,评估拍卖中,没有发现其它不动产及动产登记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采取高消费限制。案件金钱给付数额均未执行到位,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戎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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