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583民初792号
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江汉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59012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凡珂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5GY42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与湖北凡珂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凡珂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凡珂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凡珂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计1888元,由原告宜昌永耀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枝江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