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91民特28号
申请人:**。
申请人: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侯修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调解。
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进与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陈进与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2016年9月30日之前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陈进3万元,2016年12月31日之前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陈进31200元;
二、若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款项,按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陈进与襄阳东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