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阴市华建城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5民终2060号
上诉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阴市华建城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8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华阴市华建城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伟智公司一案与本案诉讼标的有不同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一审上诉人主张伟智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华阴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东宫村安置小区招标文件》载明,被上诉人为招标人,伟智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其双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参加投标并向伟智公司缴纳保证金,上诉人未中标理应退还保证金,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伟智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审判员连玲
法官助理张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