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02民初3743号之一
原告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厦门庆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