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475号 原告: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社54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32RXD0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7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6859162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计2639元,由厦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