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9民初11970号
原告:重庆汇锦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南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锦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南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汇锦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汇锦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淦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