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2民初10343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3000000087。
法定代表人:向其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军,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该公司版权部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樊雯龑
审判员肖艳
人民陪审员周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