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财保268号
申请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朱碧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申请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4323.84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334323.84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34323.8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缪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