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48号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恒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83.18元,由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