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48号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恒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83.18元,由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