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恒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724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6号楼1001室、6号楼2102室的房产。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