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72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汇龙镇恒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沪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沪0109民初724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2,636.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6号楼1001室、6号楼2102室的房产。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XX号楼XX室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