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4民初3327号
原告:***,男,住灵台县朝那镇小寨村北庄社232号。
被告:***,男,汉族,住**市。
被告:***,男,住**市。
被告:平凉华城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市东华镇北河小区后独二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与被告***、***、平凉华城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