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2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66号天瑞名城A28#楼商铺A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荣恒。

被执行人: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银桥街26号H2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胡德球。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合肥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即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阜开劳仲案字(2021)3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本案不应当予以执行。相关当事人应当在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就本案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过合议庭审核确认本案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