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1944号之二
原告:重庆洁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0R3M0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焦石大道102号1-6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想,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92T74A,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9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懿,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洁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洁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洁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重庆洁琦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肖 尧
书 记 员 胡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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